香港回收廢紙標準

一直以來商會深徹明白國家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嚴格限制固體廢物洋垃圾進口, 特以制定和規範了一套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審查許可, 本商會上下一心, 絕對全力支持和配合。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嚴格限制固體廢物進口,控制由於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紙或紙板造成的環境污染,制定本標準。


本商會會員們多年來致力從事廢紙回收工作,幾十年了, 從香港供應回國內大小造紙廠的廢紙再生原料, 品種和品質全部符合國內行業要求。 


在香港已經回歸祖國二十年, 並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為有別於外國廢紙的供應品質與來源, 本會責無旁貸理應統一明確香港廢紙的標準, 以便國家更加好地管理與區分進口廢紙的品質。


現本會經全體會董分析報告, 統一制定香港廢紙標準, 為日後香港廢紙進口內地作規範, 現特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口可用作廢紙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的本地行業標準如下:
 

本標準規定了進口 國內廢紙或紙板的環境保護控制要求。


本標準是進口國內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系列控制標準之一,適用於進口國內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中有關廢紙或紙板的進口管理。


當然,我們所有的限制與禁止都是為了行業更為健康的發展,所有的流程都會走上更好的規範,香港廢紙主要使用在中國造紙廠,利用香港廢紙做為紙漿的原材料。

1.廢紙的表面 α、β 放射性污染水準為:

a) 表面任何部分的 300 cm的最大檢測水準的平均值 α 不超過 0.04 Bq/cm2,β 不超過 0.4 Bq/cm2;
b) 廢紙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應低於規定的限值。


2. 進口廢紙中未混有廢棄炸彈、炮彈等爆炸性武器彈藥。


3. 進口廢紙中應嚴格限制下列夾雜物的混入,總重量不應超過進口廢紙重量的 0.01%。(萬分之一)

a被焚燒或部分焚燒的廢紙,被滅火劑污染的廢紙;
b密閉容器;
c《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廢物;
d依據 GB 5085.1~GB 5085.6 鑒別標準進行鑒別,凡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其他危險廢物。

4.除上述各條所列廢物外,進口廢紙中應限制其他夾雜物(包括木廢料、廢金屬、廢玻璃、廢塑膠,廢橡膠、廢織物、廢吸附劑、鋁塑紙複合包裝、熱敏紙、瀝青防潮紙、不乾膠紙、牆/壁紙、塗蠟紙、浸蠟紙、浸油紙、矽油紙、複寫紙等廢物)的混入,總重量不應超過進口廢紙重量0.5%的雜質。

5. 本標準適用於以下廢紙的進口管理。
a. 回收(廢碎)的未漂白牛皮、瓦楞紙或紙板(OCC廢紙)
b. 回收(廢碎)的漂白化學木漿制的紙和紙板(未經本體染色)
c. 回收(廢碎)的機械木漿制的紙或紙板(例如,廢報紙、雜誌及類似
印刷品)

6.嚴禁故意淋水。

我們所有的限制與禁止都是為了行業更為健康的發展,所有的流程都會走上更好的規範,
夾雜物是指在產生、收集、包裝和運輸過程中混入進口廢紙中的其他物質(不包括進口廢紙的包裝物及在運輸過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質)。

進口可用作廢紙原料的固體廢物
環境保護控制的本地行業標準